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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抢劫被多处捅伤,却因施害人未满14岁被撤案?
近日,湖北孝感一女生遭到未满14周岁男同学持刀抢劫并遭抢劫威胁一事引起舆论关注,事后,警方以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为由不予立案,且不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近几年越来越多,也不断引发社会关注,比如在2015年湖南也发生过最大13岁的3名留守儿童***女教师***,因为儿童早熟和不良信息泛滥的原因,低龄化犯罪是一个世界级的趋势。
在犯罪低龄化这个问题上,有的声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美国有部分州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2周岁,但也有一种声音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教育要比刑法更重要。
在西方,社会制度鼓励孩子的自我意识,所以未成年人的独立性更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是解释为个人责任,但在我国教育中,有人认为这属于“子不教父之过”,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多被理解为家庭责任教育的缺失,而不是完全归咎个人从而将其送入监狱。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世界趋势是宜教不宜罚,因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多是因为教育缺失和场景***,特定场景原因消失了,多数未成年人还是会变成守法公民,有研究发现,只有6%不加管教的少年犯会成为累犯,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中也强调,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处理上,应该是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为了让他们重返社会,如果投入监狱,那么与社会的隔离会让其丧失社会能力,且在监狱中容易“交叉感染”,这都会让未成年人出狱后更容易走上歧途,所以,教育比刑法看来更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立法界应当尽快对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予以调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可以构成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具体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除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以外,原则上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包括死缓)。
以上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简略规定。
最初立法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争议比较大,最终***取14周岁、16周岁这个标准,那时考虑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很多行为的性质、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显的欠缺,因此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标准设定为14周岁。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进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开发和身体素质都早已经远超立法时的普遍社会标准,当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经达到了接近成熟的标准,且身体发育水平也已经接近较为瘦弱的成年人。
那么法律上继续沿用14周岁的标准,还是否客观,是否容易让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虽然说,针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非犯罪性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但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相比,始终无法弥补其犯下的过错。
其实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都一直在进行着争论,尤其在当下社会而言,越来越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却无法得到应有惩罚的案件,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么针对刑事犯罪年龄进行修改,要么在十四周岁以下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设定其他的惩戒措施,都将提上修法日程,但考虑到年龄标准影响的刑法范围和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究竟最终将如何走向,还需要时间等待。
其实我们除了将目光聚焦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们还可以将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够坦然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甚至***行为,那么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于管教甚至从不管教约束。
既然无法立即在年龄上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处罚,那么如何能够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构架其有效的连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进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将未成年人应当承受的惩戒和责任,转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范围以外进行承担,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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